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强化“三机制”着力提升办理
时间:2019-06-13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韩鹏
编辑:于晶娟
录入:牟卿
审核:解放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走向纵深发展阶段,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边学习边推进边总结,及时分析研判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梳理提炼专项斗争中的典型经验和特色亮点,不断健全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机制建设,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共审查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件,恶势力性质犯罪案件4件,移送纪委监委案件线索2件17条,针对行业监管漏洞发出检察建议6份。日前,我院依法对黑河市首例涉黑案件(刘某某等19人涉黑案)提起公诉,对黑河市首例“村霸”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郭某某等17人涉恶案)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将于近期公开宣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严格落实检察长首责制、分管检察长包案制、主办检察官负责制的工作责任体系。
发挥关键少数“头雁效应”,检察长坚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队伍主动抓的良好工作局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积极落实“三亲自”,即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督促检查和“两深入两带头”,即深入办案一线、深入基层一线,带头处理案件线索,带头办理重大案件。2018年10月以来,受理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均按照“捕诉一体化”模式办案,从全院抽调业务骨干组建3个工作专班集中办理,由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担任专办组组长,专办组负责案件审查、队伍建设和日常事务等管理工作,专办组统一履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深挖彻查“保护伞”、参与综合治理等职责。如对刘某某和车某某两起有影响的重大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指定三名曾经办理过涉黑案件,且经验丰富的第一、二、三检察部负责人为专办组的主办人员。2
二是依法快受快捕快诉。
由案管部门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配置工作,并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管理、监督、服务和参谋。通过对涉黑涉恶案件改随机分案为指定办案,实行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专案专办、术业专攻,有力地推进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工作的开展。从案件受理、分案开始,建立“绿色通道”,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优先受理、优先分案、优先办理。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明确要求尽可能不延期、不退查,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确保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效果。如办理尤某等涉恶案件,四天完成批准逮捕,十天完成审查起诉工作。
强化沟通协调机制
一是适时提前介入侦查。
结合落实“捕诉一体化”改革,对重大、疑难复杂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做到了提前介入与引导侦查同步、提前介入与审查起诉同步的“两同步”。为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所有受理的涉黑恶犯罪案件均适时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于2018年12月19日起,先后6次提前介入指定交办的嫩江县刘某某等19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引导取证,以审判的标准审查证据,公诉环节历时一个半月提起公诉,取得了“零退补”的成果。我院既注意加强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又注重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掌握捕后案件进展情况,对后续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会商,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侦查方案。如才某某等三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公安机关认定恶势力团伙犯罪,我院认为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条件没有认定,得到法院和上级院的认可;追诉漏犯1人,追诉漏罪6件,追诉遗漏犯罪事实6起,提出抗诉1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对公安机关扣押及保管物证手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对此问题及时回应并积极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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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适时对接会商研判。
在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遇到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问题时直接对接法院沟通协调,适时邀请法院提前介入,熟悉案件情况,共同会商,统一执法思想和定案标准,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把矛头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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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及时请示报告。
对重大敏感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作出决定前,向地方党委扫黑办和黑河市院扫黑办进行汇报,对在办案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共同破解,充分发挥党委的统筹协调和上级院的对下指导作用。如在办理郭某某涉恶犯罪集团案件时,对涉及到“保护伞”和“打财断血”证据补充并进行庭审认定等问题,主动提请地方党委、政法委,及时协调召开政法机关和纪委监委联席会议,解决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分歧。
强化督导督察机制
一是涉黑涉恶案件备案审查。
针对涉黑涉恶案件特点,充分发挥检察办案一体化、部门联动常态化作用,实行黑恶案件台账式管理,建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数据库,实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台账全、底数清、情况明”。台账上报市院,由市院层报省院,做到全程信息共享,并保留相关法律文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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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涉黑涉恶案件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我院要求一律实行三级审批制,既要求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的要求,还要求有利于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全面掌握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情况。通过严格审查,对可能涉黑涉恶的普通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防止降格处理,同时严格控制可能拔高处理的刑事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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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纪律保障。
我院检务督察人员以“特派员”身份加入涉黑涉恶专办组,对专办组中的检察官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进行监察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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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内部提醒制度。
受理涉黑涉恶案件时,我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办检察官进行提醒,内容包括:提醒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将涉黑涉恶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区分开来,按特殊程序办理;提醒办案人员及时填写、录入案卡相关选项,确保平台数据与手工台账统一;提醒检察官对该类案件的办理,要立足检察职能,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醒认真审查有无“保护伞”线索,着力深挖彻查,聚焦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11类涉黑涉恶案件和其背后的“保护伞”,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