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长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时间:2025-03-10
来源:政治部
作者:冯启明
编辑:冯启明
录入:刘巍
审核: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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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
经2024年11月25日中共北安市委十八届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讨论,决定:
孙长槐同志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试用期一年);
免去:
周丹同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职务;
杨晓丽同志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