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须知
时间:2020-11-20
来源:政治部
作者:于晶娟
编辑:于晶娟
录入:刘巍
审核: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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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阅卷条件
1.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案件管理中心办理阅卷手续,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办理阅卷手续。本院综合业务部受理律师阅卷申请。电子卷宗管理员负责审查阅卷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安排阅卷;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阅卷。
4.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综合业务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不具备辩护人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许可申请事项。
二、 预约服务
1.符合条件的律师,在工作时间可随时申请阅卷,接待人员一般只提供电子卷宗。为方便律师工作,需要阅看纸质卷宗,可提前电话预约;
2.本院提供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供辩护律师以及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本院使用电子阅卷系统提供阅卷服务。电子卷宗由电子卷宗管理员导入律师专用阅卷帐号。律师应使用律师专用阅卷帐号阅读本人所办案件的电子卷宗。律师可以通过该系统打印电子卷宗;
4.符合条件的,应当安排律师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当日即可阅卷的当日予以安排;
三、阅卷程序
1.提供所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2.查阅电子卷宗;
3.打印、复制卷宗材料、需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
4.阅卷完毕,需要电子卷宗可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本院将免费提供电子卷宗的电子光盘。
1.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案件管理中心办理阅卷手续,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办理阅卷手续。本院综合业务部受理律师阅卷申请。电子卷宗管理员负责审查阅卷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安排阅卷;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阅卷。
4.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综合业务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不具备辩护人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许可申请事项。
二、 预约服务
1.符合条件的律师,在工作时间可随时申请阅卷,接待人员一般只提供电子卷宗。为方便律师工作,需要阅看纸质卷宗,可提前电话预约;
2.本院提供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供辩护律师以及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本院使用电子阅卷系统提供阅卷服务。电子卷宗由电子卷宗管理员导入律师专用阅卷帐号。律师应使用律师专用阅卷帐号阅读本人所办案件的电子卷宗。律师可以通过该系统打印电子卷宗;
4.符合条件的,应当安排律师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当日即可阅卷的当日予以安排;
三、阅卷程序
1.提供所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2.查阅电子卷宗;
3.打印、复制卷宗材料、需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
4.阅卷完毕,需要电子卷宗可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本院将免费提供电子卷宗的电子光盘。